背景: 10月21日晚,平安朝阳发布通报:“钢琴王子”李云迪涉嫌嫖娼被拘留!经审查,涉案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这位清秀俊朗、曾获2000年肖邦国际钢琴比赛冠军、前程似锦的中国钢琴家此次一经警方的实锤,他的光明前途想必将毁于一旦。此后,可以预见他也很难再以艺术家的身份在大众媒体上“披荆斩棘”了!
前两天有朋友为他捉急,跟我讨论:像李云迪这样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劣迹”艺人,能有机会移民加拿大么?
乍一看,李云迪的确符合加拿大联邦自雇移民的条件:
- 他荣获国际顶尖音乐家的身份,在世界级大赛中获奖,并且他移民加拿大后,以他的音乐才能,应该能够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建立自雇生意/公司养活自己;
- 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来看,按多数人的理解,嫖娼在国内和加拿大都不属于犯罪之列。
不过,这个问题还真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得清的,严格地说:目前看还尚无定论!因为这需要结合案件审理后的最终裁定、加拿大移民法对“无犯罪”和“不可入境 Inadmissibility”的界定、以及依据加拿大联邦法律对本案的法律界定和量刑而定。
展开了说又会是一篇长文,我们今天只简单“科普”一下 ——
首先,从移民项目本身要求的条件来看,李云迪应该基本是符合联邦自雇移民的申请条件。
自雇移民的申请条件
联邦自雇移民适用于在文化、艺术、体育领域里有杰出表现的申请人。
主要的申请条件包括 –
- 要求申请人在过去5年有2年以上文体行业的特殊经历,其中,针对文化领域 –
- 两段为期一年的文化领域的自雇经历,或
- 两段为期一年的世界水平文化活动,或
- 一年文化领域的自雇经历加上一年世界水平活动的组合
- 能够证明自己未来在加拿大有能力建立自雇生意/企业,并能顺利开展生意,养活自己和家人,为加拿大的文化或体育生活做出重大贡献
- 符合自雇人士最低35分的评分标准(满分100分,此项较容易满足)
- 通过体检和安全检查
- 证明有足够的资金,在未来1年内不仅可以满足家庭所需,而且可以保障自雇生意的顺利建立和开展
其中,前两个条件最为重要。对于“自雇“的定义指不是通过为别人打工,而是完全基于自己的特殊技能满足生活和生意上的资金需求。 关于“世界水平“,如果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或在其领域的最高水平上表现出色,则被认为是“世界级的”。
我们认为联邦自雇移民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移民官审理的主观因素最明显的一类项目。因为该项目的申请要求看似简单,但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世界级水平“、以及未来在加拿大能否立足、是否算”对加拿大有重大贡献“ —— 这三点没有很细化的标准。从过往的案例来看,移民官的主观因素起了相当的作用。
比如“重大贡献“的标准,在移民官眼中,一位小有成就的音乐家在加拿大偏远地区开办音乐学校对于社会的贡献,可能要高于一位有着更高成就的音乐家在多伦多这样的中心城市创立类似的自雇生意。
说回到李云迪,首先他的职业背景符合自雇移民的职业代码NOC 51122 – 音乐家和歌手(注:2021版新NOC Code)。虽然他获得的国际大奖是在5、6年前,但据了解,他有自己名下的公司/工作室,而且一直基于他曾经的艺术造诣活跃在文化领域,收入颇丰,所以有自雇的经验和可被证明的能力,展示他未来在加拿大是可以较成功地创建自雇生意的,并能为社会带来贡献。
那么,对于另一项大条件 ——“无犯罪记录证明“,他真的可以满足么?这里需要先科普一下“不可入境”这个概念。
加拿大移民法对“不可入境 Inadmissibility”的界定
在加拿大移民法中,申请人如果有下列情况,是不会被允许进入加拿大的:例如(曾经)属于恐怖组织成员、有反人道行为、违反加拿大移民法、有刑事犯罪行为/记录、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信息等,这个概念称为“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
加拿大法律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将轻罪定义为“简易罪行”(summary offenses),将重罪定义为“公诉罪行”(indictment offense),一些界线较模糊、可按上述两种罪行定义的犯罪行为,即使在实际情况下已被按“简单罪行”起诉,也会在移民法中被视为“公诉罪行”,这类又被称为“混合罪行”(hybrid offenses)。
简单地说,如果移民申请人犯有一项“公诉罪行”、“混合罪行“、或者两项“简易罪行”,依实际量刑,有可能属于有违法行为或者刑事犯罪,就会被裁定为刑事不可入境criminal inadmissibility,有这种记录并且刑事悔过criminal rehabilitation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无论是临时身份的签证、还是任意的移民申请,都会被拒。
有几点需要澄清一下 ——
- 并非只要有犯罪记录都会被加拿大拒签,通常情况下,只有触犯联邦法律的犯罪情形才有可能被拒签。而例如超速驾驶等交通违章通常不影响移民。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国内通常仅被认为是违章的酒驾,在加拿大2018年12月C-46法案通过后,酒驾、毒驾会被视为严重犯罪,一经确认,不要说是拥有临时身份,即使是PR也会被递解出境;
- 不是一定要被关押才算是有犯罪记录,没有判实刑的犯罪记录,如已经认罪的情形也完全有可能影响移民
- 在被定罪且服刑/完成罚款交纳的5年或者10年后,有机会申请完成悔过(rehabilitation),从而有资格申请移民
总之,具体到一个犯罪记录是否影响移民,需要对比加拿大的法律条款。
对嫖娼的量刑:中国 vs 加拿大
中国
在我国,虽然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遭受治安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宿幼女。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以在中国,如果仅是行政处罚,李云迪仍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加拿大
与许多人想象的不同,在加拿大,嫖娼行为并非是完全的“法外之地”。根据加拿大法律,性工作者一般会受到保护(因为普遍认为性工作者是弱势群体),但购买性服务(嫖娼)依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对应不同的刑罚。2014年通过一项的C36法案(Bill-C36),该法案将卖淫合法化,但把买春界定为违法。
C36涵盖很细化,与李云迪的案件可能相关的条款包括 –
购买罪(Purchasing Offences)
C-36 法案认定如果当事人试图从成年人那里购买性服务,初犯可能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至少$500 加币的罚款。如果指控是再犯、被公诉或在学校、公园、教堂或有合理理由认为儿童会在场的任何公共场所实施嫖娼行为,罚款力度会因严重程度而增加。
如果当事人试图购买儿童的性服务,第一次犯罪就可能面临至少 6 个月和最多 10 年的监禁。任何再犯都会增加至少一年的监禁。
广告罪(Advertising Offences)
加拿大《刑法》第 286.4 条涵盖广告违法行为。任何故意为购买性服务做广告的人都犯有可公诉的罪行,包括印刷版和网上性服务广告。将面临最多五年监禁、或可按简易定罪的罪行。
个人性工作者不会因广告罪而受到指控。只有色情按摩院、脱衣舞俱乐部或宣传他人性服务的皮条客等机构才承担法律责任。
(因购买色情服务)获利罪行 (Material Benefits Offences)
任何通过委托购买性服务而获得经济或物质利益的人最高可处以 14 年的监禁。获利罪行涵盖从色情按摩院或脱衣舞俱乐部等性服务销售中获利的机构或个人。
招揽犯罪 (Procuring Offences)
招揽犯罪包括招揽他人提供性服务,包括招募、影响、控制或窝藏性服务工作者。
该罪行将积极参与他人卖淫定为刑事犯罪。例如,皮条客可能面临购买罪和获利罪行的指控。由于他们参与了对性工作者的购买和指导、并从性服务中获利,因此他们同时犯下了这两项罪行。
传播罪行 (Communicating Offences)
《刑法》中的传播罪将在公共场所讨论和提供购买性服务定为刑事犯罪。具体而言,该罪行适用于公园、操场、学校或其他专供儿童使用的区域周边的公共场所。
“李云迪” 们想走移民路也不易
由此可见,加拿大虽然没有将卖淫视为违法,但嫖娼行为是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红线的。李云迪的涉案情节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法条,即使他在国内可以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 ”,也有可能违反加拿大的法律,从而招致加拿大移民部做出的“不可入境”的决定。
最近,国内的艺人们因德艺无法双馨而被归为“劣迹“艺人的事件已经让大家吃了太多瓜了。对于普罗大众来说,他们拥有难以触及的艺术天赋和财富,可一旦从塔尖上摔下来,也往往比普通人感受到大得多的落差。因为他们往往无处遁形,一些情况下,即使仍有能力一掷千金,但想移民海外、远走他乡都未必能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