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8 拒签原因 – 联邦创业签证项目中要避免的几大雷区(上)

通过联邦创业签证项目(Start-up Visa,简称SUV)申请移民时,创业项目的真实性是移民官审查的基准,尤其针对目前SUV项目案件积压严重、各种质量的申请鱼目混杂的现状,这势必会造成移民官审批时针对申请人自身和创业项目的条件更加严格地把控尺度。

(一) “不正当的意图”- SUV项目拒签首因

翻看所有SUV项目中走司法复核程序的案件,被移民官拒签的理由100%是依据《部长指令》中第2款第5条(MI 2(5))判定的,即:

不正当的意图
如果申请人在(合伙)协议里,加入创业项目的意图主要是为了获取《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中涉及的(永居)身份或者相应特权,而不是为了参与商业活动,则该申请人不能算是联邦创业签证项目中的成员。


“不正当的意图”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在法律范畴里是很难界定的,移民官又是如何判定申请人的意图正不正当的呢?


不同于刑事案件的判定过程 —— 其裁定者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在处理联邦创业签证SUV项目案件时,移民官对证据的判定原则(Standard of Proof)采用的是概率平衡原则(Balance of Possibilities),即无论正方或反方观点,只要根据证据移民官判断有51%的发生概率,就可以采信该证据,这赋予了移民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移民官不必要对每一条证据进行评估,而只需要对那些清晰呈现的否定性结论进行评估就可以了。


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完全没有或者很少从事过他/她申请SUV创业项目中涉及的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那么移民官就可以认定该SUV申请中的商业项目是不够真实的,因为根据概率平衡原则来判断,一位创业者将其资金和精力都投入到一个完全不熟悉的领域里去冒险的可能性较小。


SUV项目中有很多会引发类似“否定性结论”的“雷区”,下面以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来说明移民申请人应该如何避开这些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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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G女士屡次踩雷 移民申请惨被拒

G女士于2016年底经由某移民顾问介绍,开始与一家孵化器公司签协议合作,打算通过联邦创业签证(SUV)项目的途径,在加拿大建立创业项目,并由此申请加拿大的永居身份。她于2017年3月1 日在加拿大BC省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研发为中国投资者服务的机器人顾问,通过在一个线上平台托管和设置银行“聊天机器人”,帮助中国投资者选择满足不同需求的加拿大银行金融产品。


项目理念从技术层面看上去是可行的、在当时的北美市场中也具有创新性。然而,在G女士 “运营“其创业公司还不到1年,移民局要求对G女士的创业项目做同行评审(Peer Review)。2018年2月16日,同行评审报告完成。


2018年2月28日,移民局要求她提交商业项目的运营进展情况。接下来的大约两周内,G女士在移民局催促两次后才提交更新状态,但不妙的是,2018年6月6日她收到了程序公正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简称PFL),申请人一旦收到这封信,就意味着移民官打算拒签移民申请,按流程在拒签前再给申请人一次解释的机会。可惜G女士的解释终究未能被移民局采信,她的移民申请在6月28日正式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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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的理由是,移民官认为:“该申请的主要动机是希望获得加拿大的移民身份,而不是寻求合法的商业机会”。移民官列出以下几个“否定性”的结论 ——


1. 整个商业计划缺乏审慎性
a. 移民官发现,在G女士于2018年3月应要求提交的商业运营进展报告里,在未提前告知移民局的情况下,她已经推翻了最初提交的商业计划,整个计划发生了重大变化;


b. 此外,G女士签约的孵化器公司正在投资另一个与她最初提议类似的商业项目,该项目将与她的业务直接竞争,这不符合一个典型投资者的模式。


2. G女士承诺为一年的孵化服务支付30万加币,移民官与同行评审的专家都认为:这笔费用之高,相比其它加拿大孵化器在同类项目中的收费水平来说,“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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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本人没有积极参与公司创建:移民官认为“她最低限度地参与公司管理的表现,与其开始对发展业务的坚定承诺形成了鲜明对比。“

a. G女士于2017年2月25日,以“紧急的商务原因”为由获得工作许可证,并于同年3月1 日抵达加拿大成立了公司,但与其“紧迫性”相矛盾的是,她在温哥华仅待了1周,就返回并一直留在香港,自此从未回到过加拿大。虽然她不断地解释说所有生意的讨论都是通过Email和微信来完成的,但移民官不认可她在加拿大境内积极地利用她的工签开展、管理她的生意;


b. 在G女士提交的邮件和微信的沟通记录中能看出,是孵化器公司全程帮申请人做市场调研、创建网站、组建了聊天机器人开发团队,并定期把最新状态汇报给申请人,而G女士本人提供不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她自己参与上述商业运营;


c. 创业公司的合作研究协议里只是由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和孵化器公司签署,关于双方合作研究的往来邮件也仅限于上述两家机构之间,甚至都没有抄送给G女士。


4. 创业公司所涉及的业务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隐患:G女士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是在线上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加拿大的金融产品,它触碰到了两国金融监管的敏感领域,这种担忧导致移民官要求同行专家对拟议的商业项目进行审查,即引发了同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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